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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士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11民初66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士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士刚;北安市鑫鑫绝味鸭脖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民初66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士刚,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安市。

被告:北安市鑫鑫绝味鸭脖熟食店,住所北安市兆麟街266号。

经营者:刘士刚,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玺,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刚、北安市鑫鑫绝味鸭脖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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