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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知民初6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初6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亚亚,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宽,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小军,原洛阳市老城区顶美吊顶厂经营者,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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