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108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35944X7。
法定代表人:于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磊,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伍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