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270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8BF89。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县大杨乾烽客都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大杨镇王乐村,门头带有“客都购物广场 大杨店”等字样的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4MA6XRNFT0X。
经营者:宋乾烽。
委托代理人:宋无敌,男,1967年7月20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系乾县大杨乾烽客都购物广场采购员。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乾县大杨乾烽客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