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61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硕,男,199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2021年8月15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