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514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便利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付某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