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757号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胜隆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昌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胜保。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胜隆轩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ZL201830339574.0号“茶叶罐(春骏)”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集高档陶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靠企业自主创新走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的实业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陶瓷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
茶叶、生活日用品批发;
转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等。
原告申请了名称为“茶叶罐(春骏)”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公司旗下的瓷器产品多次被指定为庆典用瓷,在陶瓷业极负盛名。
被告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的产品,给原告造成销量冲击,严重损害原告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南昌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赣高法(2021)46号]的通知要求,发生在江西省上饶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该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且被告的住所地为景德镇市。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故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本案管辖法院为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周中瑞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邓 映书 记 员 史雅文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757号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胜隆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昌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胜保。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胜隆轩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ZL201830339574.0号“茶叶罐(春骏)”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集高档陶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靠企业自主创新走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的实业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陶瓷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
茶叶、生活日用品批发;
转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等。
原告申请了名称为“茶叶罐(春骏)”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公司旗下的瓷器产品多次被指定为庆典用瓷,在陶瓷业极负盛名。
被告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的产品,给原告造成销量冲击,严重损害原告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南昌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赣高法(2021)46号]的通知要求,发生在江西省上饶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该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且被告的住所地为景德镇市。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故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本案管辖法院为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