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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泉静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678号
案件名称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泉静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泉静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678号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5892109667。

法定代表人:严冬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泉静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石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R8NX3Y。

经营者:李道平。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康区泉静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1564元(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退回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782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星伊书 记 员  任千千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678号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5892109667。

法定代表人:严冬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泉静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石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R8NX3Y。

经营者:李道平。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康区泉静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1564元(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退回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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