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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1000号
案件名称烟台某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某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000号原告:烟台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烟台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烟台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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