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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刘传洋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青01知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刘传洋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刘传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13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传洋,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原西宁城西天鼎烟酒店经营者,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宗军,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磊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尹菲菲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陕珊书记员    乔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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