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339号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67683。
法定代表人:刘荣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县金文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鲁桥镇微山湖大市场第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3126988076。
法定代表人:李世文。
被告:微山县鲁桥镇文隆日用百货超市。
经营场所:济宁市微山县鲁桥镇鲁桥五村微山湖大市场购物中心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6MA3T1BCL2F。
经营者:李那。
被告:上海铎科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谊盛路285号第六幢44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4134374B。
法定代表人:倪进果,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县金文商贸有限公司、微山县鲁桥镇文隆日用百货超市、上海铎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
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微山县鲁桥镇文隆日用百货超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微山县鲁桥镇文隆日用百货超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