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知民初1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北京市京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澜菲优品百货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736号。
经营者:时卫银。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区澜菲优品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025元,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