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488号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007862B。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川梵服装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杜浔镇院边村下黄自然村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3K97T0R。
投资人:洪永川。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川梵服装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川梵服装商行赔偿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