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896号原告:邱专忠,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盾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良种场华仁路富安财富7-A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8CME2C。
法定代表人:刘韩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邱专忠与被告泉州盾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邱专忠于2021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专忠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专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专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