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2228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北西六路爱科家书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53甲9号。
经营者:李向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北西六路爱科家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