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岭县王亮杨袁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7民初29号
案件名称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岭县王亮杨袁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岭县王亮杨袁福麻辣烫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民初29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岭县王亮杨袁福麻辣烫店,住所吉林省长岭县。

经营者:王宏亮,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岭县王亮杨袁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长岭县王亮杨袁福麻辣烫店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