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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珩、深圳市龙岗区美诗兰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0407号
案件名称李珍珩、深圳市龙岗区美诗兰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珍珩;深圳市龙岗区美诗兰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0407号原告:李珍珩,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韩国公民,住韩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诗兰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上水径老梅子园三巷4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0W。

经营者:马骏豪。

原告李珍珩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诗兰化妆品商行(以下简称美诗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李珍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6422195号、第216253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李珍珩以美诗兰商行在其开设的网店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李珍珩提交的公证物快递号为71789959390939,无注明寄件地址,该物流信息显示广州新狮岭站021揽收成功,未写明揽收详细信息,揽收地不当然视为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侵权行为地,且该揽收地址无法指向具体明确地址,李珍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在本院管辖区域。

被告美诗兰商行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美诗兰商行住所地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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