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160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和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城,男,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公司)与被告周金城、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周金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三六一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XX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金城立即停止侵害第7375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周金城赔偿三六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含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00元)。
审理中,因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三六一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三六一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牌运动鞋在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较高。
周金城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依赖懒鞋业”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侵犯了三六一公司的商标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周金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六一公司经核准注册了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鞋、运动鞋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
2019年11月14日,在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三六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涉案店铺内以98元购买了名为“361。
秋冬季鞋子男学生韩版鞋网面皮面透气休闲跑步鞋轻便旅游鞋”的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随后公证处对购买的实物证据进行了查看、封存。
涉案商品实物显示,其鞋子的鞋盒、鞋身、鞋舌、鞋垫处均使用了“/”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
2019年12月18日,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对此分别出具了(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324号、第3325号公证书。
审理中,三六一公司经比对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
并且,涉案商品与其生产的正品运动鞋相较有多处不同,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另查明,XX公司系“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涉案店铺信息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周金城,已于2021年5月11日关店;
其提供的涉案商品信息显示,涉案商品已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禁售,涉案商品剔除退款、退货金额后的销售数量为97件,销售金额为8,496元。
周金城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适用《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1版本》(公示时间2021年2月2日)。
该协议约定,商家认可司法机关以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法律文书发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签收或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送至其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
本院按照XX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周金城寄送本案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邮件于2021年5月4日被拒收退回。
又查明,三六一公司为取证维权而支出公证费1,500元。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六一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涉案侵权行为已于2021年1月1日前停止,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运动鞋,与三六一公司公证购买的运动鞋属于同一种商品。
同时,未经三六一公司许可,涉案商品的实物上多处均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且涉案商品与正品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为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周金城销售上述涉案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周金城销售了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三六一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其未能证明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周金城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性质,涉案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三六一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本院认为该些费用确系其维权开支且主张金额合理,应予以支持。
关于三六一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其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庭审,本院综合考虑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周金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金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周金城负担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陈亦雨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