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0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小龙,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