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62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恒济镇凯歌家用电器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恒济镇。
经营者:张春莲。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恒济镇凯歌家用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