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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望谟县丰田家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1民初1240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望谟县丰田家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望谟县丰田家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24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画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望谟县丰田家庭超市,经营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复兴镇环城路**。

经营者:田丰厚。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望谟县丰田家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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