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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品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朋晨居家居建材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234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品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朋晨居家居建材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品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朋晨居家居建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234号之一原告:广州品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邢文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朋晨居家居建材商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经营者:田科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瑞燕,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品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朋晨居家居建材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以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朋晨居家居建材商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品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广州品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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