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039号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社区。
投资人:刘斐,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子轩,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社区碧亭组。
法定代表人:刘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子轩,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辣嘴小吃店,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袁家岭办公楼沿五一中路418号。
经营者:徐晓敏。
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辣嘴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