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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凡千电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7149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凡千电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洛阳凡千电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14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洛阳凡千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索艳艳。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凡千电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兴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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