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6民初54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塔区方盛水暖器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南顺城街长吉委商检局楼17114-02-003-04-1东。
经营者:吴化强,业主。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塔区方盛水暖器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潜水艇图形和“潜水艇”、“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的地漏;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如被告再次实施侵害原告上述商标权的行为,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并支付原告的律师费;
二、被告就本案侵权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玖仟元(小写:9000元)整,已于2021年9月8日履行完毕;
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