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966号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旭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上海德禾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晓辉,上海德禾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义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龙昌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义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