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85号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30号21幢。
法定代表人:尹剑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媛媛,女,汉族,1991年8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传扣,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海,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胡媛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2021年8月3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