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412号原告:浙江普鲁士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匠心路188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雅海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居然之家一楼1008号。
法定代表人:邹海泉。
被告:罗仁芳,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普鲁士厨卫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雅海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罗仁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普鲁士厨卫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普鲁士厨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普鲁士厨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普鲁士厨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