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24号原告:吴贵敏,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挺,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班斧园林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金建荣。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吴贵敏与被告永康市班斧园林工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贵敏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