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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恒口天天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9知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恒口天天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恒口天天乐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知民初141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西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恒口天天乐购超市。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经营者:赵磊。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恒口天天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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