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95号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6号双山馨城6号楼2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志,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文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小集前街2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翁松立,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文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