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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625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5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39号罗斯福广场B1层TC09/10/11号。

经营者:崔毕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

本院当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3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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