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凯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572号之一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凯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凯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572号之一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林,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凯伦,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凯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已与钟凯伦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000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陈 勇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