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450号 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光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55985098E。
法定代表人:谢旭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铮,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庆权,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庆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