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773号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1-2楼157号10号楼二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36904445。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蓝欧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95号晶彩·城1幢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605GKJ1H。
经营者:胡友琴,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蓝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