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607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兵轩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宏帆路凤凰湾16期负一层(超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G20C9A。
经营者: 陈兵,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聪,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兵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北区兵轩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