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承昊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邢家坞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梁建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平,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黄村桥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饮马井村黄村桥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立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海,北京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青威,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北京黄村桥冀青威粮油店经营者,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上诉人北京承昊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昊亿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北京黄村桥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冀青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昊亿丰公司因与五常市大米协会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承昊亿丰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承昊亿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承昊亿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北京承昊亿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