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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169号
案件名称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丹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69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丹丹,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丹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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