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69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丹丹,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丹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