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96知民初45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朝朝,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朝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崔朝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朝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