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594号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孟江,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舒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仁晓,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舒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