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45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洲宏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南席镇胡街社区2组(宏洲购物广场)。
经营者:刘红超。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洲宏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