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906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雅音音响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负三层B3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5748144Y。
法定代表人:兰飞。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雅音音响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