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91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洪,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雅兰电子城L1层105-10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