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780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惠达通讯检测维修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天香街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XFJH24F。
经营者:穆小波,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惠达通讯检测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