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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建猛、裕华莉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285号
案件名称甄建猛、裕华莉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甄建猛;裕华莉姐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85号原告:甄建猛,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泽,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莉姐炸鸡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小学底商3号,经营者王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振庄,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甄建猛与被告裕华莉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甄建猛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建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建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建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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