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396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成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3E。
法定代表人:刘勤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3145。
法定代表人:董新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广东成泰米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