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123号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段华晖副食店,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216号。
经营者:段明。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段华晖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