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04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秀华,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秀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