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知民初79号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南县城关能富教育书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经营者:白能富,男,住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南县城关能富教育书店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