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艾化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18号43幢2087室。
法定代表人:郑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舵荣,宁波市江北区致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道军,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佰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1630号317房。
法定代表人:顾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艾化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道军、广州佰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艾化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其与程道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宁波艾化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艾化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宁波艾化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